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的种类。

admin2016-05-05  41

问题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的种类。

选项

答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和《民诉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约定期间。 (1)法定期间 严格意义上的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从广义上讲,由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司法解释通常被视为广义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因此其中直接规定的有关期间,亦可认为是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又称不变期间,具有较强的适用刚性,必须严加恪守。 (2)指定期间 严格意义上的指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授权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从广义上讲,由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司法解释通常被视为广义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因此其中概括规定受诉法院可以依职权加以指定的有关期间,亦应认为是指定期间,另外,在审判实践中,在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又无司法解释的概括规定的情况下,受诉讼院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而酌情指定的期间,虽然存在具体操作依据上的欠缺,但只要是为了满足审判活动的正常需要,且不会因此而损及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同样应当认为是合理而正当的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法定期间的必要补充,是一种可变期间。因此,其在适用刚性上显然不像法定期间那样强。 (3)约定期间 所谓约定期间,是指根据法律或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约定机制,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受诉法院认可的诉讼期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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