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欲向乙银行借款1亿元,双方约定以甲公司所购置的一块位于市中心的土地使用权及今后在该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乙银行又要求甲公司再找第三人作担保,甲公司便请信托投资公司作保,在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张

admin2016-01-15  30

问题 甲公司欲向乙银行借款1亿元,双方约定以甲公司所购置的一块位于市中心的土地使用权及今后在该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乙银行又要求甲公司再找第三人作担保,甲公司便请信托投资公司作保,在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在保证人一栏中写下“愿与甲公司负连带责任”,并签字盖章(信托投资公司章程规定不对外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不知情)。甲公司在规定的还款期到来后不能还款。乙银行发现甲公司以其地皮设置了另一个抵押权(未登记),为避免抵押权实现的麻烦,遂直接请求信托投资公司偿还甲公司的欠款并支付迟延利息。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保证合同有效
B、保证合同无效
C、若保证合同有效,则乙银行可以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D、若保证合同有效,乙银行也只能先行使抵押权,不足部分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D

解析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据此,本案中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应有效。《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甲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的担保既有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所有权设定的担保物权,又有信托投资公司所提供的人保,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银行应当先行使抵押权实现债权,不足部分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A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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