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21-09-16  22

问题 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
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
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
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

答案D

解析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不选:A选项错在“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根据公司法33条,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选项B不选:根据公司法第39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张某持股5%,未达到要求的持股比例10%。选项C不选:根据《公司法》33条,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不需要先向监事会请求,红叶公司也无权要求股东这样做。选项D应选:根据《公司法》33条,“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题干中提到,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同时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其要求查账的目的有可能不正当。故D选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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