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

admin2016-10-26  41

问题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司考.2012.3.92—94)
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据此,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无权处分行为,A项应当是正确选项,当选。但需要说明的是:名义股东仍然是股东,对于公司而言就是法律上的股东,根据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享有股东权,因此很难说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无权处分。关于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向来存在实质主义和形式主义之争,实质主义认为名义股东仅仅是名义上的股东,股权属于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无权处分;而形式主义则认为名义股东就是股东,享有股权,其处分股权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实质主义和形式主义之间的争议持续多年,但《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明确采纳了实质主义,将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界定为无权处分行为,故A项正确。
    B项涉及股权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将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理解为有权处分,则李三与王二之间的买卖合同自然不会因为无权处分不获追认而无效。如果认为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属于无权处分,则需要慎重考虑股权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认为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第45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据此,司法解释从根本上改变了《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合同不再是效力待定,而是完全有效,效力待定的仅仅是权利变动而已。所以,无论是认为李三转让股权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确定有效,故B项正确。
    C项考查股东变动。如果认为李三转让股权是有权处分,王二自然可以获得股权。如果认为李三转让股权是无权处分,题目中没有说明王二知情,王二同样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而获得股权。故无论如何理解,C项都是正确的。
    《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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