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

admin2015-09-16  29

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

选项 A、民事诉讼的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成员全体署名,而仲裁裁决书可以由部分仲裁庭成员签名
B、法院主管的案件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案件范围
C、仲裁不需要开庭审理,而诉讼中原则上都要开庭审理
D、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而在仲裁中当事人不能申请保全

答案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故A项正确。
    仲裁具有民间性,而民事诉讼是司法属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对于与身份有关的纠纷,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故B项正确。
    根据《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故C项错误。
    根据《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可知民事仲裁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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