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杨某为打造录音棚以价值73万元、自有的住房为抵押,向万女士借款70万元。双方的借款协议约定,若杨某3年后不能归还本息,则将杨某的房产变卖后优先偿还,并于杨某拿到借款后将房产证交给了万女士。1年后,杨某以房产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产证并将房子、录音棚和

admin2021-08-03  11

问题 2003年杨某为打造录音棚以价值73万元、自有的住房为抵押,向万女士借款70万元。双方的借款协议约定,若杨某3年后不能归还本息,则将杨某的房产变卖后优先偿还,并于杨某拿到借款后将房产证交给了万女士。1年后,杨某以房产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产证并将房子、录音棚和设备等均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且办理了过户手续。杨某得款后,2005年因涉嫌诈骗罪潜逃,万女士获悉后以房屋已抵押为由要求刘某退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万女士有权要求刘某退房,因为其抵押合同有效
B、万女士有权要求刘某退房,因为其抵押权成立
C、万女士无权要求刘某退房,因为其抵押合同无效
D、万女士无权要求刘某退房,因为其抵押权未成立

答案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5、187条的规定可知,对于不动产抵押来说,登记是其抵押权成立的要件,但是否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本题中万女士虽然取得了杨某交付的房产证,但因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而其不享有抵押权,只能是基于抵押合同成为杨某的普通债权人。善意的刘某购买了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基于物权的优先性和债权的相对性原理,万女士只能向杨某主张债权,而无权要求刘某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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