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宇电子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2月并于同月完成上市的专营电子类产品的股份有限公司。就该公司的股份转让,不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是( )。

admin2009-03-14  38

问题 大宇电子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2月并于同月完成上市的专营电子类产品的股份有限公司。就该公司的股份转让,不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是(    )。

选项 A、王某是该公司的发起人之一,2006年1月将其所持有的股票背书转让给张某
B、衡乐食品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大宇电子的股票交付于洁美纸品股份公司以完成转让,实现资金融通
C、刘某是大宇电子的董事会秘书,持有本公司股份3000股。2006年度,其在证券市场卖出股票900股
D、郑某为大宇电子股份公司的监事,2005年5月离职。2006年4月,其在证券市场转让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答案1,2,4

解析 《公司法》笫130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第140条第1款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142条第1款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王某作为发起人,其所持有的股票为记名股票,应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A项中王某转让股票的方式符合上述规定,但其转让股份时公司成立不足1年,故A项错误,应选。衡乐食品有限公司是法人,而公司向法人发行的股票也是记名股票,其转让方式应当是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不能交付转让。故B项错误,应选。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刘某作为董事会秘书,2006年度转让的股份占他所持全部股份的30%,超过了25%的最高限度。故C项错误,应选。郑某作为公司监事,离职半年以上的股份转让不受限制。故D项正确,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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