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年卷三42题,单选)

admin2018-03-24  21

问题 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年卷三42题,单选)

选项 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D、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自认的相关问题。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自认不能成立。可见,可以用相反证据来证自认的虚假,推翻自认的事实。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
《民诉解释》第92条第1、2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但对于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并不在上述的排除范围之内。基于此,B选项是正确的。
《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可见,调解中作出让步后,如果调解没有最终达成,前面的自认不得作为后续诉讼中对其不利的证据,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
《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据此可知,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并非一律不得进行自认,而是其作出的导致对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承认的自认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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