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

admin2014-04-26  30

问题 《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关于本案,张泳运用了下列哪一断案方法?(卷一/2012年第17题)

选项 A、《春秋》决狱
B、“听讼”、“断狱”
C、“据状断之”
D、九卿会审

答案C

解析 本题为中国古代司法方面的综合性题目。
    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清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本案中,张泳没有根据《春秋》审案。
    西周时期的“狱”与“讼”。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本案中,张泳显然没有“听讼”、“断狱”。
    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这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本案中,张泳显然没有运用九卿会审方法。
    唐宋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也就是要求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本案中,张泳“付吏穷治”、“吏往熟视”、“往视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等,广泛搜集证据,根据证据定罪。因此,张泳的断案方法为“据状断之”,故C项为本题的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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