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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东方红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并持有东方红公司20%的股权。现张某因为买个人住房需要从银行贷款。在张某的操纵下,东方红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名义作出了为张某的上述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就该问题的以下意见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张某是东方红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并持有东方红公司20%的股权。现张某因为买个人住房需要从银行贷款。在张某的操纵下,东方红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名义作出了为张某的上述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就该问题的以下意见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dmin
2010-06-20
31
问题
张某是东方红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并持有东方红公司20%的股权。现张某因为买个人住房需要从银行贷款。在张某的操纵下,东方红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名义作出了为张某的上述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就该问题的以下意见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选项
A、甲认为,东方红公司为股东张某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决议方式作出
B、乙认为,东方红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是可撤销决议,其他股东应尽快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C、丙认为,上述贷款担保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D、丁认为,即使东方红公司召开股东会对此事进行表决,张某也不能参加
答案
A,C,D
解析
《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作为股东的甲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决议方式作出,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所以如果召开股东会对此事进行表决,张某也不能参加,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题中的决议属于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无效,所以不在股东请求法院撤销的范围,也不适用期限的规定,选项B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选项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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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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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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