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

admin2017-04-04  24

问题 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问题: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

选项

答案(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 (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

解析 (1)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民事证据不仅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也是法院认定争议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在本案中,损坏设备登记表仅仅是受损物品的汇总清单,属于证据的说明材料,而不是证据。受损物品才是本案重要的物证。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客观存在的形态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的,其本身不具有任何的思想内容。向人民法院提交物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或照片。在本案中,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属于物证,它是以照片上所呈现的被损坏物品的外在形态证明甲公司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3)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及其他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带、录音带、电脑软件等信息材料。在本案中,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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