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是某机械厂职工,已经在该单位工作了13年,并与该厂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因生产经营状况存在严重困难。该厂需要裁减人员。因此,机械厂向厂工会说明了情况,并听取了工会的意见。30天后,按照修改通过后的减员方案,进行裁员。其中,总计裁减职工50名,戴某

admin2022-12-27  44

问题 戴某是某机械厂职工,已经在该单位工作了13年,并与该厂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因生产经营状况存在严重困难。该厂需要裁减人员。因此,机械厂向厂工会说明了情况,并听取了工会的意见。30天后,按照修改通过后的减员方案,进行裁员。其中,总计裁减职工50名,戴某在裁员名单之内;另有何某因在产期不便工作,也被裁减;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每人发给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00元。裁员后,该厂引进先进技术。加之市场形势有变,厂里经营状况逐渐好转。5个月后,该厂决定向社会招聘一部分职工,当初被裁减的职工吕某等5人前来应聘,该厂以其技术能力不符合要求而未录用。吕某等人认为机械厂应当优先录用他们,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问题:
裁减的职工中,有没有不应该被裁减的?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有,戴某与何某就是不应该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本案中,戴某符合第41条第2款规定的第二种情形。何某则符合第42条所规定的不得辞退的第四种情形,都不应被裁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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