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2008年卷二第63题)

admin2017-03-01  26

问题 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2008年卷二第63题)

选项 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
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答案A,C,D

解析 A选项,村民小组组长,不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系其他单位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财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B选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委会主任乙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时,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救灾款物的,构成贪污罪。    C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D选项,公司、企业的外部人员勾结公司、企业人员,利用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之便侵吞公款的,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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