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张某盗窃一案以盗窃罪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法院认为本案应当定抢夺罪而非盗窃罪,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dmin2015-09-11  31

问题 检察院对张某盗窃一案以盗窃罪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法院认为本案应当定抢夺罪而非盗窃罪,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B、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
C、以抢夺定定罪处罚
D、如果检察院拒绝变更罪名,只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了人民法院裁判的类型。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具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所以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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