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4-04-02  25

问题 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间接正犯、诈骗罪的既遂标准。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别人为犯罪工具实行犯罪的人。本题中,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甲意图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这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甲利用不知实情的乙去出卖所谓的“海洛因”,因此,就诈骗罪而言,甲是间接正犯,乙是被利用的有故意而无目的的工具。在间接正犯的场合下,因为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视同间接正犯单独实施犯罪。因而,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选项B、C正确。乙在受骗将头痛粉当作海洛因的情况下,以贩卖毒品的故意出卖假海洛因,这属于不能犯未遂中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上面讲到,甲由于和乙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乙单独构成贩卖毒品罪,选项A错误。诈骗罪既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那么实施了上述行为取得对方财物时即为既遂。本题中,由于甲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乙取得财物就视同甲取得财物,因而当乙出卖假海洛因获得对方钱款时,甲即构成诈骗罪既遂,是否完成分赃不影响犯罪既遂。另外,本题中乙虽然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按照命题时中国刑法的理论,应单独成立贩卖毒品罪(未遂)。但近年来,结果无价值的客观主义理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在刑法理论中,将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结果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中的“结果”,不仅指现实的法益侵害,还包括法益侵害的危险;由于结果是客观的东西,所以,结果无价值论与客观的违法性论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乙没有出售毒品,既不可能现实地危害公众健康,也不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危险,所以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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