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食用盐2箱,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价税合计金额3390元,另收取包装费226元。 (2)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360元,当期随同销售化妆品而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23

admin2020-11-20  39

问题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食用盐2箱,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价税合计金额3390元,另收取包装费226元。
(2)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360元,当期随同销售化妆品而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2340元,合同约定的期限为4个月。
(3)出租一批包装物,取得包装物租金收入(不含税)6000元。
(4)将乙产品生产技术转让,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12000元。
(5)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支付价税合计金额2900元。
(6)接受境外单位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支付不含税运费5000元,从税务机关取得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450元。
(7)因自然灾害损失一批上月购入的原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账面成本4000元。已知:甲企业当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在有效期内均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涉及计算的列出算式,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单位:元)。
计算甲企业当期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选项

答案业务(1):食用盐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收取的包装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但是需要作价税分离,应确认的销项税额=(3 390+226)÷(1+9%)×9%=298.57(元)。 业务(2):随同销售化妆品而发出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应在包装物逾期未退,没收押金时,并入销售额征税,收取当期不征税,应确认的销项税额为1 360元。 业务(3):出租包装物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3%,应确认的销项税额=6 000×13%=780(元)。 业务(4):技术转让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甲企业当期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98.57+1 360+780=2 438.57(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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