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

admin2022-12-06  33

问题 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
2012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5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①钱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②李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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