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dmin2014-04-28  33

问题 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B、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C、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办理职业保险

答案2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显然以会计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该条规定。第59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B项根据第57条的规定,正确的表述应为“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cO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