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由于某化工厂长期排污,该厂周边方圆一公里内的庄稼蔬菜生长不良、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河塘鱼类无法繁衍,该地域内三个村庄几年来多人患有罕见的严重疾病。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由于某化工厂长期排污,该厂周边方圆一公里内的庄稼蔬菜生长不良、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河塘鱼类无法繁衍,该地域内三个村庄几年来多人患有罕见的严重疾病。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dmin
2015-09-23
32
问题
由于某化工厂长期排污,该厂周边方圆一公里内的庄稼蔬菜生长不良、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河塘鱼类无法繁衍,该地域内三个村庄几年来多人患有罕见的严重疾病。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选项
A、受害的三个村的村委会和受害村民有权对该厂提起民事诉讼
B、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
C、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公平责任原则
D、环境污染致害的因果关系证明,受害方不负举证责任
答案
C
解析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6条的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故B项说法正确。一般的民事诉讼,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但在环境民事诉讼中主要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民诉意见》第7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可见,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原告只需提供被告侵权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负主要的举证责任。故D项说法正确。选项A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争议,即村委会是否有权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参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一般认为,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只能管理组织内部事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村委会经常作为诉讼主体出现。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一项特殊归责原则,然而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民事责任确立的原则应当归类为严格责任原则,即侵权方是否有过错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构成。故C项说法错误,是本题的正确选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bt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在对突发“非典”应急处理期间,2003年5月中旬,在开往西部的一辆列车上,一位乘客发高烧,出现了疑似“非典”的症状。有关这方面的下列哪个处理是不当的?( )
某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则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公民甲向乙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那么乙行政机关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情形是:()
丁某因犯走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汪某等5人得知这一消息后,提出丁某向他们借过5万块钱,要求丁某偿还,在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时必须符合下述哪些条件?()
下列有关行政法规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后,原判决或裁定应( )。
甲在自然保护区内挖了一个陷阱准备捕杀大熊猫,结果一上山采药老汉跌人致死,甲的行为构成()。
某甲一向怀疑自己的妻子与邻居某乙有不正当关系,一日酒后又与妻子就此事发生争执,某甲一时恼怒,用菜刀将妻子砍死,妻子死后的惨状刺激了某甲,在被捕后的审讯当中,某甲回答办案人员的问题时常常颠三倒四,神情恍惚,后经精神病鉴定,证明某甲因妻子的死受到刺激,现已产生
随机试题
肌肉收缩和舒张的最基本单位是()
“一意孤行”说明
下列方剂的组成中包含车前子的是
张某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甲和8岁的女儿张乙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张某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请同答以下83—86题。张某续交保费两年后,由于经济上陷入困境,无力继续支付保费,遂要求解除保
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在买受人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发运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法院已裁定受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下列关于复式记账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主要区别有()。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下列问题。表中工业总产值排名第2的行业,其工业新鲜用水量占全市工业新鲜用水总量的比重约为:
InBritain,thetopspectatorsportisfootball.Thissportwasseriously【1】_____asanorganizedgamein1848Later,theFoo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