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陈教授在讲授民事诉讼法课程后,要求学生归纳简易程序的法律特点,某学生回答了下列几点,你认为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3-06-09  29

问题 某大学陈教授在讲授民事诉讼法课程后,要求学生归纳简易程序的法律特点,某学生回答了下列几点,你认为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当事人各方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B、当事人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常应当一次开庭审结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常应当当庭宣判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因此,在本题中,当事人各方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也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选项A和B正确。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23条和第27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因此,在本题中,选项C和D的说法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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