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善兰(女)与刘桂臣(已去世)于1953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吴善兰有一子,5岁,后取名刘三硕;刘桂臣有二女,分别为8岁、6岁,取名刘大硕、刘二硕。吴善兰自老伴于8年前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市甲区。2002年7月,吴善兰分别打电话,要求刘大硕、刘二硕、刘三硕

admin2014-07-01  31

问题 吴善兰(女)与刘桂臣(已去世)于1953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吴善兰有一子,5岁,后取名刘三硕;刘桂臣有二女,分别为8岁、6岁,取名刘大硕、刘二硕。吴善兰自老伴于8年前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市甲区。2002年7月,吴善兰分别打电话,要求刘大硕、刘二硕、刘三硕每人付给她赡养费150元。但刘大硕、刘二硕对其继母的要求置之不理。刘三硕有心支付,但惧怕其妻周晓花,因此也未作答复。该年12月,吴善兰老人在伤心无奈的情况下,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现刘大硕住在乙区,刘二硕住在丙区,而刘三硕则随其妻在外地工作多年,刚借调至丁区某机关工作一年,但户口尚未到本地。
  请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答案可以向甲区、乙区、丙区、丁区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本案中,市乙区人民法院、丙区人民法院以及刘三硕经常住所地的丁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这几个法院对年迈老人来说,打官司极为不便。依据有关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甲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因此,吴善兰可以向甲区、乙区、丙区、丁区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S5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