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他的下列行为中合法的是:( )

admin2014-12-18  26

问题 李某是某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他的下列行为中合法的是:(    )

选项 A、李某自己还经营一家减肥茶生产企业
B、李某向甲银行借款50万元,用以开发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新产品,并以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
C、乙公司是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过去的联盟单位,李某将50万元暂借给乙公司作周转资金用,乙公司1个月后归还了该款
D、未经股东会同意,李某将减肥茶生产企业的一批紧缺药品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

答案A,B

解析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C项中李某将50万元暂借给乙公司作周转资金用是不合法的,违反了上述第(3)项的规定。B项中李某向甲银行借款50万元用以开发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新产品,并以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并不是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该行为是合法的。A项中李某自己经营的减肥茶生产企业,并不是与其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因此是合法的。D项中未经股东会同意,李某虽将减肥茶生产企业的一批紧缺药品以较低价格卖给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但该行为不合法,违反上述第(4)项规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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