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4名师生联名起诉甲公司污染某条大河,请求判决甲公司出资治理该河流的污染。起诉者除列了4名师生外,还列了该河流中的某著名岛屿作为原告,法院没有受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admin2013-05-03  30

问题 某大学4名师生联名起诉甲公司污染某条大河,请求判决甲公司出资治理该河流的污染。起诉者除列了4名师生外,还列了该河流中的某著名岛屿作为原告,法院没有受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 A、只有自然人和法人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B、本案当事人不适格
C、本案属于侵权诉讼,被污染河段流经地区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D、本案起诉属于公益诉讼,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答案B,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A项错误。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公益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的4名师生并不是大河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因此属于不适格的当事人,而河流中的岛屿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B项、D项符合题意。本案从性质上来讲属于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污染河段流经地区的法院均有管辖权,故C项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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