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

admin2017-03-03  20

问题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对李某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
问题:
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而《刑诉解释》对此作了更详细的说明: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据此,法院没有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自主权,须经人民检察院同意。(此处关于“法院没有适用简易程序的自主权”说法尚有讨论的余地: ①《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但并未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经过检察院同意。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从效力上刑事诉讼法应当优于该意见。 ③就法理而言,人民法院对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应当具有最终决定权,审判组织、适用程序违法可以按照法院内部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检察院仅有建议的权利)本案中,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就不得坚持适用。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6l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