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哪些民事行为无效?

admin2007-04-02  31

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哪些民事行为无效?

选项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B、显失公平的
C、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答案A,C,D

解析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预期效果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进行了列举,包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据此,A、C、D选项正确。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故B选项错误。关于A选项,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中作了一些例外解释,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但这些解释是针对特定条件下的某些行为的认定,并不是对民法通则的修改,因而不影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一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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