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宾馆由于业务原因大量用水,超出供水公司规定额度。供水公司遂以停水相威胁,要求宾馆每天为供水公司职工提供四菜一汤的午饭,每人每餐收费标准限定为1元,宾馆无奈只得接受条件,提供午餐。双方的这一行为是:( )

admin2016-01-15  30

问题 某宾馆由于业务原因大量用水,超出供水公司规定额度。供水公司遂以停水相威胁,要求宾馆每天为供水公司职工提供四菜一汤的午饭,每人每餐收费标准限定为1元,宾馆无奈只得接受条件,提供午餐。双方的这一行为是:(  )

选项 A、因显失公平而成立,属可撤销民事行为
B、因胁迫而成立,属可撤销民事行为
C、因欺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D、因乘人之危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答案B

解析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关于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理论界颇多争议。不过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题中的供水公司便是以停水为要挟,威胁到了宾馆的正常营业,以至于宾馆无奈之下作出违背自身真实意思表示而同意提供午饭,因此可以认定为存在胁迫的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但是,为了减少无效合同的范围,促进交易的进行,《合同法》第54条第2款变更了这一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本题答案为选项B。
    根据《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由此可知,ACD三项均不符合题目中的情形,故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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