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法院审理本市第一起醉酒驾车刑事案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2第34题)

admin2014-12-22  27

问题 某市法院审理本市第一起醉酒驾车刑事案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2第34题)

选项 A、审判长可以提请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
B、法院院长可以主动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并作出决定
C、庭长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形成的意见对合议庭有约束力
D、法院院长可以指令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

答案A

解析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因该法院审理的是本市第一起醉酒驾车刑事案件,属于第(一)项规定的新类型案件,所以可以组织相关审判人员讨论,故A选项正确。
    是否需要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需要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来决定,因此B、D选项的启动程序不合法。据该条最后一款,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所以C选项说讨论意见对合议庭有约束力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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