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年7月1日,甲公司承诺向乙公司转让两种可明确区分的产品X和Y。产品X在合同开始时转让给乙公司,而产品Y则于2×18年3月31日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承诺支付的对价包含固定对价2000万元和估计值为200万元的可变对价,甲公司将可变对价估计值纳入交易价

admin2019-05-27  59

问题 2×17年7月1日,甲公司承诺向乙公司转让两种可明确区分的产品X和Y。产品X在合同开始时转让给乙公司,而产品Y则于2×18年3月31日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承诺支付的对价包含固定对价2000万元和估计值为200万元的可变对价,甲公司将可变对价估计值纳入交易价格(符合条件)。2×17年11月30日,合同范围进行了修订:2×18年6月30日前将产品z(连同尚未交付的产品Y)转让给乙公司,合同价格增加了600万元(固定对价),该增加额并不反映产品Z的单独售价。三种产品X、Y、Z的单独售价相同,均可明确区分,且可变对价不符合只分摊给某一履约义务或某两项履约义务的标准。在合同修订后,但交付产品Y和产品Z之前,甲公司将其关于预计有权获得的可变对价的估计值修正为260万元,增加的60万元仍归属于在合同修订前承诺的可变对价。甲公司认为,该可变对价估计的变动可纳入交易价格(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金额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关于增加的60万元可变对价,甲公司下列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产品X分摊30万元
B、产品Y分摊15万元
C、产品Z分摊15万元
D、产品X、产品Y和产品Z分别分摊20万元

答案A,B,C

解析 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可变对价相关的,企业应当首先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二次分摊。即第一次分摊在原合同约定的X产品和Y产品之间进行,第二次分摊时将第一次分摊给Y产品的部分在合同变更后的Y产品和Z产品之间进行。第一次分摊:X产品分摊=60÷2=30(万元),Y产品分摊=60÷2:30(万元);第二次分摊:将分摊至Y产品30万元可变对价在Y产品和Z产品之间分配,最终,Y产品和z产品各分摊15万元,选项A、B和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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