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美国三权制衡的宪法原则。

admin2016-09-14  41

问题 简述美国三权制衡的宪法原则。

选项

答案近代西方思想家马基雅弗利、洛克、孟德斯鸠和美国制宪者先后提出并逐步完善了分权理论。集分权学说之大成的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他的《论法的精神》一书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学说。系统阐明了分权和制衡思想: 一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议会行使立法权,君主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 二是三权之间不仅分立,而且要互相制衡。 三是在统治者内部,“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美国是把分权制衡理论彻底完善为双重分权说并运用于政治实践的典型。美国独立战争后,资产阶级完全掌握了国家政权。汉密尔顿等人在所制定的1787年美国宪法中,根据盂德斯鸠等人的理论,将三权分立思想作了最充分的运用,使之具体化为美国的政府体制。另一位美国政治家杰弗逊则提出,美国领土广大人口众多,如何管理好这样的大国,应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实行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同时实行中央与州两个层次之间的分权。这种纵横分权的结合,即为双重分权体制。双重分权的出现。标志着分权理论的完善。 美国是分权制最完善的例子,充分体现了分权学说的涵义。其主要特点是三权完全分立,国会掌握立法权,由参、众两院组成;总统掌握行政权,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司法权归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同时,通过一系列详细周密的规定,三权之间又互相牵制。此外,在联邦和各州之间也实行分权,这是美国政体的又一特点。三权制衡的关系如下: (1)立法权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约 ①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美国的总统不是由国会选举产生,而是由于选民选举产生。国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而使总统辞职。国会对总统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对总统弹劾案件的审理上。美国宪法规定,总统犯有重罪或叛国罪时,由众议院决定是否对总统进行弹劾审理;众议院决定审理之后。再由参议院以2/3多数通过才算弹劾总统。除了对总统的弹劾动议审理外,参议院对总统的任免权还有一定的牵制,总统任命的大使、公使、领事等官员必须经过参议院同意才能正式上任。 ②立法权对司法权的制约。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权设立高级法院的下级法院,而且,国会通过立法使司法机关适用,也是立法权对司法权的制约。 (2)行政权对立法权、司法权的制约 ①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制约。总统对国会的制约主要体现在总统对立法的否决权。美国宪法规定,国会两院通过的法案,总统可以行使否决权。被总统否决过的法案除非国会两院再次以2/3多数通过;否则就成为废案。 ②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制约。总统对法院的制约主要体现在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 (3)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 ①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最高法院对国会的制约主要是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查,宣布国会的立法违宪无效。 ②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最高法院对总统的制约也主要是通过司法审查,宣布总统通过和发布的行政命令、政策违宪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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