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甲与张某结婚,2006年甲认识了年轻漂亮的乙,又与乙结婚。2007年甲与张某离婚。2009年,由于性格不合,乙以与甲结婚时,甲已结婚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dmin2013-08-13  44

问题 2005年甲与张某结婚,2006年甲认识了年轻漂亮的乙,又与乙结婚。2007年甲与张某离婚。2009年,由于性格不合,乙以与甲结婚时,甲已结婚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选项 A、以甲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答案B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虽然甲在与乙结婚时,有重婚的情形,但是乙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甲重婚的情形已经消失,因而人民法院对乙的请求应不予支持,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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