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借给甲100万元,甲到期未还。后乙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将其价值100万元的汽车卖给丙,并约定双方的债权均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后丙将其对乙的交货债权转让给甲,并通知了乙。现乙的交货债务到期,甲在向乙请求交付汽车时才知乙、丙之间有“禁止转让”约定。对此,下列

admin2021-06-28  29

问题 乙借给甲100万元,甲到期未还。后乙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将其价值100万元的汽车卖给丙,并约定双方的债权均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后丙将其对乙的交货债权转让给甲,并通知了乙。现乙的交货债务到期,甲在向乙请求交付汽车时才知乙、丙之间有“禁止转让”约定。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丙违反“禁止转让”约定,其与甲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B、乙若因甲、丙的转让行为受损,可向丙主张违约责任
C、乙可以“存在禁止转让约定”为由,拒绝甲的交货请求
D、乙不能向甲主张100万元债权的抵销权

答案B,D

解析 一般而言,立法为了彰显对交易便捷、流通顺畅的保障,允许债权自由转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转让合同当然有效。当事人内部的禁止约定不具有外部的约束效力。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意即一经通知,债务人不得排斥转让的效力。乙、丙的禁止转让约定虽然不具有外部的约束力,但仍具有内部的效力。丙擅自转让债权与他人,违反了其买卖合同的约定,若给乙造成损失,乙当然可以主张违约责任。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545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受让的债权为汽车交付请求权,属于非金钱之债,而且,甲受让时并不知乙、丙的“禁止转让约定”,故该转让不能对抗甲,亦即乙不能拒绝甲的交货请求。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568条,当事人百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第549条义规定,当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可以行使相应抵销权。在本题中,乙对甲享有金钱债权,而甲对乙享有的是交付价值100万元汽车的非金钱债权,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不同,故乙无法对甲主张抵销权。D选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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