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1日,在甲、乙、丙三人大学毕业后,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4万元,丙出资2万元开设一家电脑公司,并按各自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亏损。 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在合伙企业成立后,2001年8月20日电脑公

admin2009-02-15  36

问题 2000年11月1日,在甲、乙、丙三人大学毕业后,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4万元,丙出资2万元开设一家电脑公司,并按各自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亏损。
   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在合伙企业成立后,2001年8月20日电脑公司向本地商业银行贷款5万元,期限为1年。2001年10月,在经乙、丙同意后甲将其在电脑公司的全部财产份额以4万元价格转让给丁后,退出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继续运营。2002年6月底,该企业因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维持正常营业,所以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6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2年8月20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合计数。甲以自己早已退出合伙企业为由拒绝偿还,银行要求丁代甲偿还该笔贷款本息数时,丁称该笔贷款发生在自己入伙前,自己没有清偿责任。最后银行又找乙、丙二人要求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数,乙、丙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负担的部分。
   要求:按照上述事实来回答下列问题。
   (1) 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 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本息数应如何清偿?

选项

答案(1) 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我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乙、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本息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 我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本息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无效行为,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本息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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