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

admin2022-12-27  84

问题 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
请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恢复用工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李某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该公司有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B、李某不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该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C、根据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D、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违法,劳动合同终止违法

答案B,D

解析 李某属于全日制的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元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李某经绩效考核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则只有在公司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故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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