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自2014年底开始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5年6月8日,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列情形: (1)管理人清理A公司库存产品时,发现仓库中存有B公司委托代销的一

admin2018-01-31  42

问题 A公司自2014年底开始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5年6月8日,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列情形:
    (1)管理人清理A公司库存产品时,发现仓库中存有B公司委托代销的一批产品。管理人将该批产品列为债务人A公司的财产。
    (2)2014年10月,A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向C公司购买一台生产设备(已交付A公司使用),合同约定2015年10月A公司付清全款时,设备所有权转移至A公司。至破产案件受理时,A公司已累计支付该生产设备全部价款的90%。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
    (3)2015年2月,A公司因其运输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而支付受害者人身损害赔偿金25万元。现管理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对该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支付行为。
    (4)2015年3月,A公司以厂房抵押,向D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管理人报酬方案将该厂房价值计入确定报酬依据的财产价值总额;同时,管理人向D银行主张支付该厂房维护管理工作的适当报酬。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C公司能否以生产设备所有权尚未移转为由,要求将其取回?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C公司不能以生产设备所有权尚未移转为由,要求取回设备。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等规定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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