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08-08-07  34

问题 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江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B、江某构成伪造信用卡罪
C、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C

解析 《刑法》第196条第1项规定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之一,所以本题应该选C。本题复杂之处在于江某是否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1)江某自己仿制信用卡,根据刑法第177条第4项规定,“伪造信用卡的”也属于伪造金融票证情形之一,江某当然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从理论上讲,伪造金融凭证并用于诈骗的,属于“牵连犯”。但是从答案看,A项不选。这涉及到对牵连犯性质和处理原则的理解问题。(2)对于牵连犯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这是没有争议的,所以不选D项。但是,是否应该选 A项或者说选A项是否能算错误?这多少有些分歧。一般认为,牵连犯虽然不数罪并罚,但是牵连犯属于“实际的数罪”或者“实质的数罪”,即数行为犯数罪,只是在处理时按一罪处罚。因为牵连犯属于实际的数罪,所以就应当认为江某还构成伪造金融票证,所以应当选A。至少选A不能算错。可能是由于疏忽,制定答案的学者,把牵连犯是“实际数罪”与“处断一罪”二者对立起来,这不合法理。犯罪的个数与数罪并罚不是一回事。犯罪的个数属于犯罪论问题,数罪并罚属于刑罚适用论问题。二者通常是一致的,即一罪一罚,数罪并罚,但在有些特殊场合二者并不一致,其中就包括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等特殊情况,它们是“实际的数罪”,但是不能数罪并罚,所以是“处断的一罪”。它们是处断的一罪并不能排斥它们是实际的数罪。既然是实际的数罪,就本题而言,当然应当同时选择A和C,并且选择A和C与不选D项“应当数罪并罚”不矛盾、不排斥。否则就很难理解理论上单把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当作罪数特殊问题来解说了。另外,假如江某正在仿制信用卡时被发现,能否起诉江某伪造金融票证罪?当然能够!这就说明江某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本身就是一个独立完整的犯罪行为,怎么能说江某不构成该罪呢?至于江某后来又使用该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那是犯下第2个罪行。两罪存在关联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江某犯有2罪是确实无疑的。不能因为不需要数罪并罚就否认其犯有该罪。同样的道理,伪造公文用于诈骗的,也属于犯数罪即伪造公文罪和诈骗罪,择一重罪即诈骗罪处罚。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诈骗性质模糊或证据不足的情况,这时司法机关可仅对其伪造公文罪定罪判刑。(3)伪造信用卡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行为之一。刑法中没有专门设立伪造信用卡罪的罪名,所以 B项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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