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某医院医疗责任案件,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立案并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立案后医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受理异议10日后作出驳回该异议的裁定,审理过程中对刘某进行人身鉴定花去10天的时间,后来法院依据刘某的申请向医院调查收集证据又花去5天的时间。问如

admin2014-02-08  35

问题 刘某诉某医院医疗责任案件,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立案并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立案后医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受理异议10日后作出驳回该异议的裁定,审理过程中对刘某进行人身鉴定花去10天的时间,后来法院依据刘某的申请向医院调查收集证据又花去5天的时间。问如果该案中并无其他延长审限的情况,则法院最迟应当于哪天宣告裁判?(    )

选项 A、2005年10月20日
B、2005年11月10日
C、2005年11月15日
D、2005年11月5日

答案2

解析 本题考查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限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中并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所以一审审限应当是6个月。《民诉意见》第16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本案中于2005年4月20日立案,应当从4月21日开始计算审限,6个月后应当是2005年10月20日。又因为案件审理中的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的10天和进行鉴定的l0天都不应当包括在审限内,所以,法院宣告判决的最后时间应当是2005年11月10日,即B选项。请考生一定要准确记忆到底是哪几种期间不计算在审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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