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追索工资与所在公司发生争议,遂向律师咨询。该律师提供的下列哪些意见是合法的?(2012年试卷一第71题)

admin2015-06-17  46

问题 李某因追索工资与所在公司发生争议,遂向律师咨询。该律师提供的下列哪些意见是合法的?(2012年试卷一第71题)

选项 A、解决该争议既可与公司协商,也可申请调解,还可直接申请仲裁
B、应向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
C、如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则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得再起诉
D、即使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只要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仍可向法院起诉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后,解决该争议既可协商,也可申请调解,还可直接申请仲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故A正确。
    C和D两个选项均是考查“终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但为了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该法第48条又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也不能申请再次仲裁,但在具备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但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B选项错误,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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