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某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李某、周某二人于2010年7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的决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3年卷二81题)

admin2018-07-16  9

问题 2012年9月,某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李某、周某二人于2010年7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的决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3年卷二81题)

选项 A、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12万元
B、本案为共同诉讼
C、二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0年7月,到2012年9月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责任的期限,故决定违法
D、法院不能作出允许少缴或免缴社会抚养费的变更判决

答案A,B

解析 《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某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李某、周某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故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12万元,A项正确。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为必要共同诉讼。在本题,李某、周某二人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行政案件,故B项正确。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某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李某、周某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因为其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消除违法超生造成的不利后果。故某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李某、周某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适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故C项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本题中的被诉行政行为尽管不是行政处罚,但涉及对款额的确定,故法院也可适用变更判决。D项称“不能”,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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