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一行为人民法院须征得原告同意才能实施?

admin2015-09-11  23

问题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一行为人民法院须征得原告同意才能实施?

选项 A、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B、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C、追加被告
D、决定合并审理

答案C

解析 行政诉讼的被告,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改变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而且如果相对人对此不服,就改变后的行为提起诉讼即可,因此,A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可见人民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无须原告同意,因此,B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可见,追加被告必须争得原告的同意,否则,只能列为第三人,因此,C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可见,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合并审理,无须当事人同意,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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