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林与妻子孙佳准备离婚。第一天去办离婚手续的时候,结婚证没带,办事员拒绝办理并告知他们必须带结婚证,才能办离婚证。第二天,万林与孙佳在来办离婚手续时,在来的路上,两人发生争吵,孙佳生气离开,只有万林一人来办离婚证,办事员不同意,因为《婚姻法》规定必须双方当

admin2016-08-16  48

问题 万林与妻子孙佳准备离婚。第一天去办离婚手续的时候,结婚证没带,办事员拒绝办理并告知他们必须带结婚证,才能办离婚证。第二天,万林与孙佳在来办离婚手续时,在来的路上,两人发生争吵,孙佳生气离开,只有万林一人来办离婚证,办事员不同意,因为《婚姻法》规定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后万林托关系找到了相熟的办事员,先帮万林办了离婚证,同时通知孙佳来领离婚证。离婚证办完没过几天,万林和王雨来注册结婚,孙佳一时气不过,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机关同意其撤销。万林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原决定。
    根据上述案件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万林经过行政复议后,仍然不服,想向法院起诉,则被告是:

选项 A、登记机关
B、县政府
C、登记机关和县政府
D、孙佳

答案C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县人民政府维持了原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故C项正确,A、B项错误。D项属于民事被告,孙佳是离婚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故不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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