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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
(2011年)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
admin
2018-06-22
31
问题
(2011年)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人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选项
答案
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解析
财产犯罪当中,对“占有”的理解至关重要,“占有”指的是客观上对财物有支配,主观上有支配财物的意思。盗窃罪与侵占罪都属于财产型的犯罪,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转移了占有,盗窃罪是转移占有型的财产犯罪,侵占罪是不转移占有型的财产犯罪。事实三给出的场景是,陈某在处理李某尸体时临时起意拿走李某尸体身上的财物。如果认为此时已经死亡的李某依然占有着财物,则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转移占有,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成立条件。如果认为李某已经死亡,尸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继续占有财物,则此时财物无人占有,陈某拿走财物的行为不属于转移占有而是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侵占罪。
对于死者占有的问题,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死者占有否定说,该说认为,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他既不能在客观上形成对财物的支配也不可能在主观上有支配财物的意思,无法继续占有。二是死者占有肯定说,该说认为应该承认死者对财物的继续占有。死者生前占有说为死者占有肯定说的发展,该说认为死者对财务的占有应有限度、有条件地承认。目前,死者生前占有说已取代死者占有肯定说。杀人者临时起意拿走死者财物应该承认死者的占有,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但如果是一个路过的第三人取走了死者财物则不承认死者对财物的占有,应认定为侵占罪。采取这种个别化的认定标准主要是考虑到,杀人者杀了人并利用杀人造成的事实状态而取财的情况,第三人取财并不具有类似的对前一杀人行为的利用。
因此,对事实三有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是认定为盗窃罪,第二种是认定为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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