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洪都公司诉李诚收到货款不履行交货义务一案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诚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返还洪都公司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于1999年11月4日判决李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洪都公司返还货款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判决送达后,诉讼双方在上诉期间均

admin2008-12-16  35

问题 在洪都公司诉李诚收到货款不履行交货义务一案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诚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返还洪都公司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于1999年11月4日判决李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洪都公司返还货款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判决送达后,诉讼双方在上诉期间均未上诉。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李诚未执行判决。问:

选项

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洪都公司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自1999年 12月19日起至2000年12月19日止。

解析 依《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1年,自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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