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1日,先达建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约定借款30万元,期限1年。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放贷。后先达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还贷。银行多次向先达公司催款未果。先达公司告知银行,某装修公司欠其货款50万元,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一直未追讨。

admin2013-08-15  33

问题 2002年2月1日,先达建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约定借款30万元,期限1年。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放贷。后先达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还贷。银行多次向先达公司催款未果。先达公司告知银行,某装修公司欠其货款50万元,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一直未追讨。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根据《合同法》,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可采取何种保全方式?为什么?

选项

答案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可行使代位权保全其债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银行维护其合法权益可以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因为先达公司对某装修公司享有到期债权50万元货款,先达公司没有为清偿到期的某银行30万元贷款而行使此权利;如果先达公司不行使其50万元到期请求权,根据《合同法》规定,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但是,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其对先达公司的30万元的债权为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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