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电脑公司与乙电子研究所在1999年12月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开发研制一种新型的集成电路块,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请有关仲裁委员会仲裁。2000年1月,双方发生争议,乙电子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

admin2011-11-07  32

问题 甲电脑公司与乙电子研究所在1999年12月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开发研制一种新型的集成电路块,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请有关仲裁委员会仲裁。2000年1月,双方发生争议,乙电子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A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甲电脑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甲电脑公司所在地的B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乙电子研究所担心B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签订地C市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向甲电脑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甲电脑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甲电脑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立即上诉。请回答以下题。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还是无效?(    )

选项 A、无效,不属于仲裁案件
B、有效
C、效力未定
D、仲裁协议因未明确指明仲裁机构、内容不明确而无效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依《仲裁法》第18奈的规定,仲裁必须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故本题选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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