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妻早年亡故,有一子丙,一女丁,甲死亡前拥有4间房屋及存款2万元。甲于死前曾立下遗嘱将存款中的1万元赠与其昔日情人乙,甲生前欠戊5000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dmin2011-11-07  49

问题 甲妻早年亡故,有一子丙,一女丁,甲死亡前拥有4间房屋及存款2万元。甲于死前曾立下遗嘱将存款中的1万元赠与其昔日情人乙,甲生前欠戊5000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选项 A、遗嘱有效,只要乙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则可获得1万元
B、戊的债权应由甲的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
C、丙、丁可以以乙曾妨碍其父母的感情生活为由主张遗赠无效
D、丙、丁可以分割的遗产部分为该4间房屋及5000元存款

答案A,B,D

解析 《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A项当选;《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若被继承人留有债务的,应优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因此,B、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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