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乙向法院起诉甲。乙为了赢得诉讼,决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则不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的人是哪一项?

admin2010-06-20  27

问题 甲与乙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乙向法院起诉甲。乙为了赢得诉讼,决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则不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的人是哪一项?

选项 A、乙的儿子小乙,17岁,某知名大学法律系学生
B、乙的哥哥丙,美籍华人,目前回中国探亲,住在乙家中
C、乙的邻居丁,曾经因为犯辩护人毁灭证据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D、乙的舅舅戊,个人欠乙5万元借款未还

答案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民诉意见》第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小乙只有17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A项当选。丙是乙的哥哥,属于近亲属,尽管是美籍华人,但仍可以,所以B项不选。丁虽然受过刑事处罚,但是并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内,所以只要有乙的委托就可以,所以C项不选。D选项,考生要注意是“欠乙”而非“欠甲”,所以不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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