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2009年卷一50题,单选)

admin2018-03-24  37

问题 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2009年卷一50题,单选)

选项 A、金法官向自己审理案件中受尽屈辱的原告推荐社会知名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B、闻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收取受援人交通费
C、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
D、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

答案D

解析 《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据此,A选项错误。《法律援助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的办案补贴应当由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据此,B选项错误。《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2条规定,公证员名片上不准印有曾担任过的行政职务、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据此,C选项错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9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特长。D选项中的研讨会并未违背律师职业纪律的要求,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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