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5日,天海公司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 (1)2019年8月,天海公司将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关联企业甲公司。 (2)2019年10月,天海公司向乙公司购

admin2022-03-09  33

问题 2020年3月15日,天海公司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
    (1)2019年8月,天海公司将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关联企业甲公司。
    (2)2019年10月,天海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并且买卖合同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买卖合同。管理人决定对该合同继续履行,但在支付75%货款后,没有正当理由却未支付剩余款项。乙公司决定取回货物。
    (3)2019年5月,天海公司提前清偿了债权人丙公司的20万元债务,该笔债务于2020年2月15日到期。
    (4)天海公司对丁公司享有50万元债权,但天海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行使权利,导致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于2020年1月24日届满。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是否可以取回货物?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乙公司不能取回货物。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做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可以主张取回标的物。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本题中,管理人决定对合同继续履行,而且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所以乙公司不能取回货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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