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3-12-28  22

问题 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答案C

解析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可见,诗人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可以署真实姓名也可以署非真实姓名,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可见,“天堂向左”是在甲网站被正式发表,而非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因此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可见丙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将“天堂向左”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本题中,诗人并未声明不得转载,故丁网站转载该诗不一定会构成侵权行为。《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可见,并非一切转载必然构成侵权行为,因此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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