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从1993年9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1998年7月3日,甲的合伙人乙和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配偶和女子表示反对。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dmin2009-02-14  31

问题 甲从1993年9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1998年7月3日,甲的合伙人乙和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配偶和女子表示反对。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接受乙和丙的申请,宣告甲的死亡
B、驳回乙和丙的申请,不作死亡宣告
C、发出公告,1年后甲未出现便宣告甲死亡
D、进行调解,待乙、丙与甲的配偶和子女达成一致协议后再决定是否宣告甲的死亡

答案2

解析 《民通意见》第25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题中顺序在前的人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因而不能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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